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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 号
案 由: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确保我市小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相协调
提 案 人:吴 敏
承办单位:市水利局
提案内容:我市位于浙南山区,山高坡陡,相对高度大;且气候湿润,降水丰沛,水能资源极为丰富。全市水电可开发装机容量为327.8万千瓦,约占浙江水电可开发装机总量的40%左右。近年来,水电建设,特别是小水电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到2005年底,已建、在建水电装机237万千瓦,占全市水电可开发总量的72%,其中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装机总容量已达到100万千瓦。水能是一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一方面只要利用合理,对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市小水电的建设缺少统一的规划,开发当中缺乏生态方面的论证,隐藏着很大的生态危机。很多小水电开发中及开发后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恢复的破坏。主要表现在:
一、开发过程中对库区植被造成严重破坏。我市山区水能资源丰富的河段往往都是森林茂密的河段,其中不少国家级保护的珍稀植物,在水库建设过程中势必对这些植物造成严重破坏。如我市某一小水电开发过程中对库区大量国家级二级保护植物——福建柏林进行了砍伐。
二、筑坝引水导致部分河段干涸。由于小水电大多为引水式开发,在规划建设中,一般不会考虑生态用水和下泄生态流量,导致坝下河段水量减少,甚至干涸,从而影响一些亲水动植物的生存,使山区河流水生生态系统受到毁灭性破坏。
三、开发过程中对植被的破坏以及水库形成后环境的改变,破坏了地质的稳定性,导致水土流失加剧,山体滑坡隐患增多。如紧水滩电站建设成后,龙泉境内的上横、上坑村两村因下部土层被库水浸泡存在严重的山体滑坡现象。
为了有序开发小水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我市生态环境质量虽好,但比较脆弱,所以在小水电开发中应特别注重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小水电开发规划。根据流域水量、水能、地貌、动植物、气候等自然条件,根据以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为基础,水能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我市小水电资源开发的规划。在规划中把生态环境论证放在首位。只有不影响生态环境质量,才能布局水电站;而能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的电站应优先规划开发。
二、严格小水电开发审批制度。在小水电项目立项中,要严格实行环境论证,确保不影响流域的生态环境才能审批。
三、在开发中加强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施工期发生水土大量流失和森林植被面积破坏等现象。
四、加强电站运营中的管理。加强运行管理,实现水电站汛期的公共安全和枯水期下游河道生态安全,保证下游河道必要的生态流量,避免因河道干涸造成亲水动植物的死亡,保护河流生态环境。
五、已经造成破坏的采取补救措施。对已经开发的电站,如果对流域生态环境已造成影响的,要重新进行生态评价,令电站业主拿出一部分收益对造成的破坏进行补救。
办理情况: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生态立市、工业强市、绿色兴市”发展战略,按照省水利厅提出的生态、资源、经济“三大补偿机制”的水电发展思路,我市积极创新机制,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建设规范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等措施,努力把水电资源优势转变为地方经济优势。水电已经成为丽水的支柱产业之一和主要经济增长点,水电产业产生的GDP已占全市GDP的8%。我市被水利部授予“中国水电第一市”称号。“丽水水电”已成为宣传丽水的一张名片,已成为浙江水利的一个品牌。
在水电大开发、大建设的背景下,如何在开发利用中更好地保护好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确实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人类社会在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必然会对自然环境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水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容易造成局部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引水式电站还改变了河流引水河段的自然流态,根据我们调查,由于水电站建设改变了河流自然流态的河段占我市境内总河流长度的5.16%。
针对水电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已多次进行了调研,具体分析我市水电开发现状、水电对生态环境的关系、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在水电开发项目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近几年来,我市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政府引导,规范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自2001年以来,我市相继出台了《丽水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促进水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等规定,明确要求水电开发项目在审批前必须进行河道生态保护论证,在初步设计前必须完成环境保护设计、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及地质灾害评估等加强河流生态的保护措施。
(二)采取工程措施,规定下游生态流量。自2003年开始,我市重点对水电开发可能引起局部河段断流的电站,在规划、可行性研究和水资源论证中进行重点论证,分析修建电站后对下游居民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确保下游居民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量。明确规定引起部分河段断流的电站,必须确定下游必需的保证流量。自2001年以来建成的234座水电站中,有216座设立了专门的放水设施。
(三)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了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我市的水电开发项目均实行了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在初步设计阶段,则要求分别编制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篇章,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您的提案很重要,很及时,也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对我市水电事业的支持,非常感谢!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将全面做好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有机统一这篇大文章,加强行业和工程项目管理,在把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的同时,努力提升“丽水水电”的品位,做到水电项目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存。
一是完善规划,严格控制引水式开发项目。水电项目的规划主动与林业、环保、旅游等相关规划的衔接,要正确处理兴利与除害、水利与水电、开发与环境的关系,以达到全面综合治理小流域的目的。在重要河流以及脱水段内人口、农田密集的河流上,禁止开发引水式项目。特别是要进一步严格跨流域引水水电项目的审批,确需跨流域引水的,应通过充分论证,不得影响被引流域下游河道的生态。
二是科学调度,保持河流健康生命。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充分考虑电网电力、水库安全的同时,还应保证工程下游的生态流量,以保持河流健康生命。
三是明确责任,“谁破坏、谁修复”,“谁弃渣、谁清理”,“谁审批、谁监督”。水电开发项目要严格按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做好水土保护工作,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要进行有效防治。
四是部门协调,严把验收关。计划、水利、电力、环保等部门应统一认识,通力合作,做好相应的验收工作。项目审批单位和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程序及时做好水电项目的有关验收工作。水电项目在投入运行前,必须严格执行先进行水土保持验收的规定。
五是建立水电项目后评价制度。通过水电项目的后评价,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改进措施,更好地发挥水电项目的防洪、供水、水土保持等综合功能,确保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真正使水电项目做到政府受益、业主赚钱、百姓满意,以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六是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及社会对水电环境的认可度。水电是一种优质的可再生能源,是世界各国率先开发和利用的能源。特别是在我们丽水山区,水电还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加山区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要客观评价水电项目对生态环境的正反两方面影响,全面提高公众及社会对我市水电产业的认可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