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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委员会
委员活动小组及联络小组工作简则
(2006年4月18日政协第二届丽水市委员会
第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有利于丽水市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开展经常性活动,履行职责,发挥主体作用,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精神,结合丽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根据市政协委员组成特点和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建立市本级委员活动小组和县(市、区)市政协委员联络小组。委员活动小组依据委员的工作性质和界别属性组成,联络小组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由所在区域委员组成。委员活动小组、联络小组的组成由市政协办公室综合处(委员联络处)提出分组方案,征求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报主席会议审定。委员活动小组、联络小组不是一级政协组织。
第三条 委员活动小组、联络小组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信息员1名。小组正副组长人选在广泛协商的基础上,由主席会议审定,信息员由各委员活动小组、联络小组推荐产生。委员活动小组信息员由市政协委员担任,联络小组信息员可由市政协委员或县(市、区)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四条 委员活动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联系并指导开展活动。委员联络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协负责联系并指导开展活动。
第五条 小组活动按照“活动制度化、内容专题化、形式多样化”的要求,每年活动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委员参加率应在70%以上。
第六条 委员活动小组、联络小组由组长负责。委员活动小组、联络小组开展活动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
(一)组织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事政治、政协和统战理论知识等,交流学习心得。
(二)传达、贯彻全国、省、市政协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三)督促委员积极参与“五个一”活动。即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写1件提案、反映1条社情民意、参与1次视察活动、作1次会议发言、办1件实实在在的好事。
(四)组织委员每年开展专题调研或视察活动至少1次。推荐本组委员参加市、县(市、区)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
(五)原则上要求以小组名义每年撰写政协全会大会发言材料1篇、提交团体提案1件、反映社情民意信息1条。
(六)了解和反映委员对市政协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联络小组要按规定组织委员参加本县(市、区)政协组织的相关活动。
(八)委员活动小组、联络小组活动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小组活动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要有记录,记录本于年底上交市政协办公室综合处。
第七条 信息员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组活动记录;负责收集或撰写本组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起草大会发言材料、小组调研、视察报告、本组活动计划、工作总结和每次小组活动信息等,并报市政协办公室综合处。
第八条 委员活动小组、联络小组要督促委员填写《丽水市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登记表》,信息员负责收集,按规定时间上交市政协办公室综合处(委员联络处)。
第九条 小组活动经费按委员实际人数拨付,实行年包干制。
第十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活动正常有序、委员履职积极、活动成效显著的委员活动小组和联络小组,由丽水市政协进行表彰并奖励。
政协丽水市委员会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