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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通则 丽政协[2006]14号
 
来源: 市政协秘书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3-0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委员会

200111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届丽水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632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二届丽水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实际,政协丽水市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市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按照政协丽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就国家和丽水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促进丽水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二章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3~7人,根据需要也可设常务副主任1人。

专门委员会联系若干委员活动小组,委员活动小组的设置和人员由市政协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主席会议决定。委员活动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信息员1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原则上由市政协委员担任,人选由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或成员也可由其他合适人选担任。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按组建专门委员会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九条  每一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在此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的调整,与其它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文史资料委员会和港澳台侨委员会可以聘请一些有代表性或有专业特长的其他人士担任其特邀委员。文史资料委员会特邀委员的确定,须经该委员会提出,报请主席会议同意;港澳台侨委员会特邀委员的确定,按港澳台侨委员会特邀委员工作条例执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定期召开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及综合处(委员联络处)、提案办和文史办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也可视情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讨论研究工作,必要时可印发会议纪要。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另行召开办公会议、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可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讨论研究问题,协调布置工作。

第十五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稿,应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应报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文稿需以政协丽水市委员会或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或驻会副主任审阅,按有关规定程序签发。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丽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备案。年终应认真总结年度工作,分别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中共丽水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各县(市、区)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主动沟通情况,加强工作联系。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界别人士,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提案,积极参政议政。每季度至少应向市政协办公室报送一篇社情民意信息。每年至少有一件以专委会名义提出的集体提案或大会发言。

    专门委员会应指导所联系的委员活动小组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知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委员活动小组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全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探讨问题;除重大调研课题根据需要安排出市考察外,专门委员会可以按有关规定在年初制定出市考察计划,经主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市政协有关规定限额使用。每次活动事前先制定方案,报秘书长审批。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政协丽水市委员会机关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市政协办公室综合处(委员联络处)、提案办和文史办是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丽水市委员会机关的处室,行政上受办公室领导,业务上受专门委员会指导。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丽水市委员会

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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