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丽水政协
 
当前位置:市政协 > 自身建设 > 制度规定
 
政协丽水市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员工作的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8-06-17
 

 

政协委员应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市政协聘请担任的各类监督员,统称为民主监督员。民主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是新时期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有效形式。为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员工作机制,加强对民主监督员工作的领导,规范民主监督员的选派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发[2006]5号、浙委[2007]15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主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2、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能广泛联系群众,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敬业爱岗,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社会信誉度高。

3、熟悉聘请单位或系统的工作职能,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敢于并善于向聘请单位或系统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能够秉公办事。

4、身体健康、热爱监督工作,具有参加民主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二、民主监督员的聘任办法

5、各单位原已聘任的民主监督员在聘任期内继续保留。

6、各单位聘任新民主监督员,事先向市政协办公室提出申请和要求,由市政协推荐。

7、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协聘请一定数量的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

8、根据市直单位和界别特点,市政协成立若干个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小组开展集体民主监督。监督小组成员由市政协及各部门聘请的监督员组成。

三、民主监督员的权利职责

9、根据政协章程和党委有关文件精神,民主监督员享有与做好监督工作相应的知情、调查、视察、协商、建议和批评等权利。

10、及时参加聘请单位或系统组织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聘请单位、系统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11、及时了解和掌握聘请单位或系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能、完成任务、服务社会的情况。

12、及时了解和掌握聘请单位或系统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的情况。民主监督员可直接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间接通过市政协向其上级部门反映问题。

13、认真督办政协提案,参与民主评议。积极参与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小组组织的监督活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存在和群众关注的问题、意见和要求。

14、严守聘请单位的相关秘密。

15、积极向市政协提供社情民意信息和报告工作情况。

 四、民主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16、单位聘任的民主监督员在市政协党组、政协常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小组在市政协党组、政协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民主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具体负责。

17、民主监督员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利.对不依法、不依纪、不依章办事以及借监督之名谋取私利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民主监督员的资格。

18、各民主监督员要积极支持聘请单位的工作,积极参与邀请参加的会议和活动,及时反映聘请单位工作中的困难,为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各单位也要切实保障民主监督员的监督权利。

19市政协办公室作为民主监督员的联系、服务部门,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要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了解受聘委员和聘请单位的意见,要通过专项培训、总结会等途径,不断提高民主监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20、市政协办公室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民主监督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相关新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