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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
提案的意见》的通知
(丽委办[2004]22号)
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提案办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03〕2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紧紧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运用提案形式,积极履行职能,建言献策,对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分管,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要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办理工作,并注意提高提案办理人员素质,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二、严格规范办理程序 1、交办。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在政协会议闭会后,召开交办会进行集中交办。交办会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以及各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闭会期间的提案,以市政协办公室的名义及时送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确实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要在交办后7个工作日内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协商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以免延误办理工作。对涉及提案者所在单位职权范围的提案,应当由上级领导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办理。 2、分办和会办。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审查意见明确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2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会办单位进行沟通,并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者。 3、办理期限。提案一般应在交办后3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提案者说明,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复文要求。承办单位应当以本单位的名义答复,不得以下属单位或机构的名义答复。提案复文要以文件形式答复,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答复件应在首页右上角处标明办复情况类别: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复文的寄送。委员提案,复文直接寄送提案人(包括附议人)1份;党派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界别小组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或联系人。所有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3份,提案人所在地政协1份。党委部门办理的提案,复文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办理的提案,复文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有会办单位的,应同时抄送会办单位1份。 5、征询意见。承办单位在寄送复文时要随寄《提案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联名提案的,寄送提案领衔人。《征询意见表》由提案者填写后寄送市政协提案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办公室汇总后,反馈给承办单位。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有其他意见,承办单位应作进一步的研究和答复。 6、办理工作总结。提案办理结束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做好工作总结。承办7件以上提案或者承办重点提案的单位要作出书面总结,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每年第四季度,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别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党委部门、政府部门提案办理的情况。 三、切实提高办理质量 1、办理要求。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的精神,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作出说明,取得理解。 2、认真抓好重点提案和集体提案的办理。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提案,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根据分工进行重点督办。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确定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工作,制定办理方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再行答复,并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协主席会议通报办理情况。 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组织名义提出的集体提案的办理,按丽委办〔2003〕5号文件执行。 3、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提案者等形式,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在正式答复前,要与提案领衔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主动征询办理意见。对于市政协组织的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视察办理工作、提案办理“回头看”和走访承办单位等活动,承办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单位负责人要通报办理情况,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4、加强考核评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党委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将提案办理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考核各承办单位的按期办结率、解决问题率、与委员的面商率及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定期会同市政协办公室开展办理工作总结评比活动,对在办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办理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认真做好评比表彰 1、推荐优秀提案。承办单位在办复提案的同时,要做好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优秀提案推荐表随同办理工作总结一并寄送市政协提案办公室。优秀提案的标准是:提案内容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和本市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提案提出的问题内容真实、观点鲜明、重点突出、说理充分,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所提建议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明显的作用;提案被有关单位采纳后,产生了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表彰提案优秀承办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提案“优秀承办件”的评比表彰活动,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对认真办理提案的经办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