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丽水市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丽政办[2001]5号)
丽水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
为了认真、准确地办理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建议、提案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一、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形式。
市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在市人代会期间及闭会期间,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和经市人代会主席团确定由代表议案改作的建议。
市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参加市政协的单位和委员在政协全会期间以及平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建议和意见。
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市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一项重要政务工作,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搞好该项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政府工作,推进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切实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各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都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同时,要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四、办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和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职能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答复代表或委员;属于一般性业务工作问题,由职能部门(包括下一级政府)处理,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
五、办理代表建议和提案,要立足于解决问题,努力提高办理的质量。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和委员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和谅解。对重点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特别是党派团体提案,领导要亲自参加调研和协调,力求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六、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答复工作。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办理件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就办理结果对代表、委员作出答复。因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经交办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代表、委员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或在同政府(部门)领导人座谈中提出的建议,以及代表、委员平时的来信来访,承办部门必须在收到二个月内答复代表、委员,并将处理意见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协办公室。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办理的建议、提案,在收到办理件后的7天内,应向交办部门主动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即退回交办部门,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以免延误办理。
七、凡需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有关单位要互相配合,共同办好。需要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在收件后应在二个月内将书面会办意见递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需要分别办理的,由有关单位分别研办并答复代表或委员。
八、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委员的沟通和联系。各承办单位每办理一件建议、提案,在正式答复前,都要同领衔代表和委员进行至少一次或电话、或书信、或面谈,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特别是对一些涉及重要的问题和反馈不满意的建议和提案,更要主动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作出慎重、妥善处理。
九、各承办部门给代表和委员的书面答复,要按规定的行文格式书写、编号、缮印,单位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如由承办部门转所属单位办理的,所属单位不能直接答复代表、委员,必须统一以直接收办单位的名义答复。答复要有针对性,表述准确,文字简洁,用语谦逊,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
办理结果要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和党派团体;联名的建议和提案,要分别寄送各位代表或委员,并随寄征询意见表给建议或提案领衔人。对代表、委员反馈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再次答复。
每件答复,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或政协提案委,并抄送代表或委员所在的当地政府、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办公室。
承办建议、提案在10件以上的单位,在办理工作完毕后,要及时作出书面总结,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
十、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所属部门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承办单位的问题解决率,与代表委员的面商率及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满意率。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对丢失积压建议、提案或在办理工作中互相推诿、敷衍塞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分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承办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办理制度和奖惩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