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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8-06-16
 
齐育华
2008年6月8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的精神,要切实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生产条件,努力创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共享发展成果的社会环境,逐步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完善健全残疾人政策体系和保障机制。省委、省政府对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建设非常重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下称《意见》。该《意见》就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康复需求、重残托(安)养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扶持补助的经费标准和基本保障办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对残疾人扶持最有力度的政策措施,而且操作性之强、扶助面之广、补助金之高是历来没有过的。为了科学合理落实好这一优惠政策,本人就其中残疾人康复工程补助的几项规定,在操作中如何实施,谈点个人看法。
      《意见》中关于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中讲到“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其中省财政每例补助2000;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其中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经济强县(市、区)分别补助60%、40%、20%”。这些规定很好,省财政每年大约要支出1亿多元资金,但如何科学、合理、有效实施,仍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为此,本人提出建议如下:
一、康复的用品必须通过政府招投标采购。该康复工程实施所用的资金是各级政府配套的政府性资金,因此残疾人康复器材、用品应和政府其他商品采购一样,在明确商品质量、标准要求后,列入政府采购渠道统一采购,从而杜绝采购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确保政府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和商品的质量。
二、康复用品招标采购应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理由有二:一是因为《意见》规定的经费标准是省财政补贴性的资金,总的经费还需地方政府配套,而且地方政府出大头。根据放权、搞活、高效、诚信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省里应统一发文提出要求,具体招标采购操作则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政府通过多年的实践,完全有能力做好这一工作。二是为了便捷高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是在不断变化的,若采取全省统一采购的模式,既不便于操作,流程也较慢。正是当前有人说的,政府采购价格长期不变,有的商品价格反而是市场上最高的价格,招投标采购反倒成了商家致富的一个不良的渠道。
三、康复用品应整体捆绑招标采购。例如假肢的招投标,现有人或省机构提出,将制作材料和加工分开招标采购。我认为这是不科学的方法,也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多年的政府商品采购,没有将一个整体的东西分成几个部分的。如果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是追究原材料不好,还是加工问题。我们只要对商品的材料、质量、式样等标准作出明确要求,质量问题就要追究,绝不能分成几个部分来采购。如果有些与工作有关的机构另有用意,希望省里相关部门严格把关。
四、康复用品应分档次招标采购。由于康复用品购置的经费是上级补助、地方配套组成的。高标准的商品,显然价格就高,地方配套经费就多。为考虑欠发达地区财政困难,地方残联残保金收入少(丽水有的县残联每年残保金收入不到100万元),省里不应采取一个档次用品的要求,何况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的生活水准也不一样。我们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康复用品分类采购,便于地方操作。
五、康复指标要坚持上报与下达相结合的原则。今年已是6月份了,一年大半时间过去,许多基础性工作没有做好,光有优惠政策,地方工作基础不实,财政资金配套不到位,完成任务是有困难的。另外康复的需求和人口不是成正比关系的。正象我们经济发展一样,有发达与欠发达之分。我们要科学对待问题,合理下达计划,通过努力能够完全任务,考核才有意义,否则会挫伤基层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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