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丽水政协
 
当前位置:市政协 > 团结联谊 > 政协之友社 > 政协之友社章程
 
丽水市政协之友社章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4-03
 

丽水市政协之友社章程

(2006年5月22日第一届丽水市政协之友社

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丽水市政协之友社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委员会领导下的爱国统一战线性质的联谊团体。

第二条  丽水市政协之友社(以下简称本社)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团结、民主主题,保持市政协与退下来的老委员及政协工作者的联系,不断交流信息,增进共识,增进友谊,并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开展适合老委员特点的活动,继续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推进丽水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第三条  本社接受政协丽水市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丽水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本社的主要活动

第四条  本社的主要活动内容: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重大事务,了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并反映社情民意;

(二)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交流思想,增进友谊;

(三)发挥会员优势,为丽水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建言献策。

 

第三章     

第五条  加入本社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社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社;

(三)在丽水市区已离退休的原省政协联络组、政协工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在丽水市区已离退休或即将退休的历届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上两届市政协常委、上一届市政协专委会组成人员;在丽水市区已离退休或即将退休的上两届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市政协机关离退休干部;因工作需要由市政协机关派往政协之友社的干部。

第六条  会员入社须经本人申请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退出本社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社反映社情民意、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决定终止本社事宜;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本社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协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本社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理事会的决定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人选由市政协党组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社理事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本社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具体组织会员的各项活动;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本社可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经会员大会协商通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社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政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七章              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列入市政协年度预算,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市政协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丽水市政协之友社会员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社理事会。

 

 
相关新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