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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政协企业家之友社章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1-12
 

丽水市政协企业家之友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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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2 16:55:23 浏览次数:10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丽水市政协企业家之友社。

第二条 本社是在丽水市政协的领导下,由政协委员中的企业界人士及有关专家为主组成的活动团体,是政协联系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社宗旨 组织和团结政协委员中的企业家及有关专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大团结、大联合的优势,加强政协与企业家的联系,发挥政协委员中企业家的作用,为我市加快发展、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与全省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社主要任务

1、组织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经济和科学管理知识;

2、组织会员积极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意,听取企业界的呼声和意见,协调企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努力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3、建立专家委员与企业的联系,为委员企业和企业家提供管理、技术、资金、信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4、利用政协联系广泛的优势,为委员企业开展国内外的商务考察,开展中外企业家的交往提供联系和服务,为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5、探讨企业发展过程中带有共性的问题;

6、开展其他联谊活动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本社实行会员制。会员必须是政协委员中的企业界人士及有关专家。凡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参加本社活动,履行会员义务者,经本人申请,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成为本社会员,由本社发给会员证。本社根据需要,经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可以邀请少数海内外专家和知名企业家为本社特邀会员。特邀会员除无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外,其他权利义务与会员相同。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社的各种活动,优先取得本社的资料和有关信息;

3、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4、获得本社帮助、支持和奖励;

5、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接受并完成本社委托和布置的任务;

2、积极参与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向本社反映各种情况和信息。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并交回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讨论和批准应由代表大会认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协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迟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二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讨论和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社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9名(其中常务事理事长1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办理本社日常工作。秘书长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协机关。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职责

1、接受理事会委托处理日常事务二

2、起草理事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3、负责与会员的联系、接待;

4、负责下属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5、编辑印发刊物和资料;

6、处理本社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社经费来源

1、会员企业和个人的捐助;

2、市政协拨款;

3、利息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社经费支出

1、日常办公管理费用;

2、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经费;

3、印发刊物和资料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社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重大经费预算和支出由理事会审定,日常管理费用由秘书长审定。

第二十八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本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社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社如确无存在必要,经本社三分之二会员同意,报市政协批准,可以终止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 0 396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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