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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归侨因私出国凭《归侨证》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10
2002-09-26 14:10:55 浏览次数:345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浙侨会[2000]145号

  关于归侨因私出国凭《归侨证》

  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侨办:

  为体现党和国家“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国家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精神,决定进一步简化归侨申请出入境的手续。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凡居住在我省的归侨申请因私出国,凭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颁发的《归侨证》办理有关手续,不需提供县级以上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特此通知。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侨务 出国 政策 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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