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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保证公共产品体现公共意愿
 
来源: 松阳县政协  作者: 潘益飞  发布时间: 2007-08-24
 
 
        白龙圳,流经松阳县城的一条千年古渠,曾几何时,因人为所致,部分地段或被垃圾倾倒成平地,或被污水袭染或“龙须沟”。经环保人士和社会名流数载不懈奔走呼吁,县里痛定思痛,决心予以全面整治,还其清波荡漾,绿水环抱之历史本来面目。为使这一公共建设项目力求达到尽善尽美,不留历史遗憾,主持该古圳整治工程的松阳县城建部门,自2006年8月工程招标开始,到省内外五家单位设计方案的出台筛选,到方案向社会公示,到分别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对整治方案的意见,不断完善设计方案,从谏如流,前后达六次之多,历时为一年之久。
这样一种对公共产品(公共建筑)的决策采取尊重公众意愿,吸纳民间意见,根据公共意愿对决策进行修改完善的执政理念和行为着实令人称道。
       长期以来,作为公共产品资源的最大拥有者——政府,在对公共产品的决策上,体现更多的往往是长官意志。不是吗?有人认为,公共产品由政府建造,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什么时候建,怎么建,或者怎么拆,当然就由政府说了算。或者由少数或个别决策者拍脑门,拍胸膛“一锤定音”。毋需讳言,由于受决策者的水平、视野等限制,有的一锤定音初衷可能也想为地方办好事,为公众办实事,但因那公共产品的提供非公众之所意,结果有的是好心惹得民众怒,巨额“学费”打水漂。此类例子,偌大的中国,委实不少。
        既然称为公共产品,那它就姓“公”。公共,即为其属性。既为公,就应尽量地体现公共意志,尽可能地尊重公众意愿。这一方面,松阳县建设部门听公众意见于决策之前,花纳税人的钱于决策之前的举措确是值得发扬光大。它至少体现了决策者的开明和素养,或者说是对公众意愿的一种尊重。
        的确,作为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一种决策行为,窃以为仅仅靠决策机关或决策者自身的开明和素养实在是不够的。因为谁都难以保证使每项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都不失误。而要使决策正确,尽可能地不交“学费”,根本上还是要用制度来保证,而且是“铁”的制度。最近,杭州市政府就重要公共建筑的拆除出台了办法,明确规定,重要公共建筑如果要拆除必须经过严格论证审批并公告,未经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告程序而擅自批准拆除的,其批准文件无效。这就是用制度来强制并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如此决策,决策必须如此公开透明。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共产品必须姓“公”,它的建与拆,它的生与死都要尊重公众意愿,而不是某个长官的一句话,或一时的心血来潮,就决定它的兴废存留。
        制度是一种手段,是一种措施,但制度也非万能的,要使决策民主化,民主决策制度化,很重要的还是,要使我们的各级行政首长心中想着公,心中惦着民,对公众,对民意要有一颗敬重之心,一种敬畏之情。诚如是,在中国大地上,那些中看不中用的什么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甚至豆腐渣工程就可少而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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