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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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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4 09:24:57 浏览次数:298 |
| 法律援助,面对的是弱势群体,履行的是法律救济,理应大行其道,而不少地方却一直来含羞答答,怕见阳光。究其因有三:一曰囊中羞涩。《法律援助》上要求地方财政支持,而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普遍偏少。以缙云县为例,一个有着43万人口的欠发达山区县,去年专项经费只有2万元。去年该县办理的法援诉讼案件为103件,大多通过与律师年检挂钩的办法,由执行律师免费承担。虽然如此,有些复杂的一个案件就需支出几千元,经费缺口仍然很大,难免造成被动应付,低调运筹,怕见阳光的局面,使一些真正需要援助的对象得不到援助;二曰考核无据。法律援助的效果需要考核,而《法律援助条例》并没有具体要求,不利于基层组织积极性的调动,客观上造成法律援助的软肋地位;三曰工作不力。既然经费短缺,考核无关,又非亲非故,何必多管闲事,自找麻烦?基层法律工作者有些想法,自在情理之中。因此,被动应付已属不错,主动现象自然廖廖无几。
为使法律援助见得阳光,让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得到援助,建议:一、法律援助经费,应按一定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二、建立法律援助考核体系,考核有据;三、加大宣传力度,让最底层的弱势群体知法并依法保护自己,让法律工作者自觉地履行起法律救济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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